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6日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6 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d水工隧洞    10 cm/s
e交通隧洞    15 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    10 cm/s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 20 cm/s;
       围岩稳固无支护          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a.Qm…………   (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4.6.3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表2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m
1、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 kg。
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4.7 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7.2 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检验
4.8.1.1检验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
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4.8.2 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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