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3.6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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