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4日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一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区队正职对本区队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
        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安检员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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