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4日

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2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不少于50米,拐弯不少于30米;
        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拐弯不少于50米;
        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米,拐弯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有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十三、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十四、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下一篇: 矿井测风制度
上一篇: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