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6日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凡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附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51号),制定了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应提交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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