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3日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当班值班队长和主管队长,现场人员要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安全副队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处置结果必须上报主管队长或上级领导。
    四、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必须写出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经主管队长审核后,上交上级领导,否则罚安全队长200元。
    五、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否则罚安全队长200元。
    六、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时间、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款200元。
    七、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以及造成伤亡事故,罚款500元。
    未尽事宜且按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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