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12日


        4.63对轮有护罩、完好,对轮销齐全,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4电机风叶、风叶罩完好、牢固,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5滚筒有裂纹时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6地脚螺栓牢固不松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7牙轮罩紧固,保证正常使用,齿轮润滑良好,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4.68斜井绞车,必须有保险绳并且长度合乎规定车辆长度,无断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69绞车必须安装声光语音系统,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70所有绞车钢丝绳无断股,无死结,滚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绳高度,至少为钢绳直径的2.5倍,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对拉系统正常而反拉车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71提空钩时,必须设专人跟钩,以免因扳卡拉坏绳皮或拉坏道等其它设施,否则发现一次按“三违”论处。
        4.72在使用绞车时,无论任何原因对损坏绞车部件者,一律按部件原价处罚。
        4.73任何人不得超拉超挂,否则按事故组织追查。
        4.74巷道内的绞车不准起吊,或自设反绳装置,拉其它巷道的物料,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75施工队组在使用绞车后,遗留的安全隐患问题,如断绳、滚筒脱绳、断股严重等,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否则,按事故论处。
        4.76松绳时,滚筒上应缠留3圈以上绳不得放脱,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77施工队组不得使用绞车拉落道车,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300元的罚款。
        4.78连接件和锁紧件,每缺或松一件,罚责任单位30元。
        4.79齿轮罩、各类盖板,短缺或松动不牢固的,每一项罚责任单位30元。
        4.80连车销不用专用销用其他件代替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1井下运转的水泵不完好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2责任单位检修后不作记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3大修后的水泵不完好下井的,罚机电科100元、设备验收人50元。
        4.84发现一次备用电机,不套防护套,罚责任单位100元。
        4.85丢失小型设备原值罚款;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小型设备喇叭嘴或主体箱砸烂、煤电钻电机外壳变形等损坏的小型设备按原值的50%罚款,不能修复的五小电器及煤电钻罚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86未经批准,井下私自截断电缆,罚责任单位300元。
        4.87电缆不按规定吊挂(包括用铅丝吊挂),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4.88由于管理不严电缆落地泡在水里,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89对井下电话的使用、管理、维护上不出现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电话机损坏及通讯标准化达标的队组,给予通报表扬。
        4.90责任单位设备出井经鉴定非正常损坏的零部件,根据损坏程度,按原值的30%-50%处罚,丢失的零部件按原值的80%处罚。
        4.91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机电事故,造成机电设备损坏,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单位按机电事故进行追查。
        4.92责任单位更换下的部件和闲置设备,三天内必须出井,以便及时修复、储备。未按时出井设备,每推后一天,罚责任单位50元,按推后天数累积罚款。由机电科检查、作业会通报。
        5、地测防治水管理
        5.1施工队组要求技术科提供“三书”时,必须提前向技术科提交由设计部门提交并经过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 “委托书”签字不全、日期不全者,发现一次罚技术科50元;送达“委托书”时间比“委托书”批准时间晚两天及以上者一次罚技术科50元。
        5.2施工队组每月5日前派技术员到技术科取本月预报书并在上月预报书反馈意见栏内填写反馈意见并签字,填写日期。反馈意见必须有“相符”或“基本相符”或“不符”定性的说明。施工队组派技术员以外的其它人员取预报,发现一次罚施工队组300元;超过每月5日不取预报书者一次罚施工队组500元;在上月预报书反馈信息栏内不填写反馈意见者罚责任单位50元。
        5.3施工队组应严格执行技术科设计的防治水措施。不执行技术科提出的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完全、不彻底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4按照防治水措施配备及维护排水设备,及时排放积水。工作面排水设备未配备或不及时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工作面或巷道积水未及时排放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5.5施工队组应对本区域内排水点的排水设施,及时排水,如果不及时排水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6先探后掘队组必须根据技术科下达的《先探后掘通知单》编制《先探后掘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送达技术科一份。未及时编制措施不得继续施工,因无措施而施工的,一次罚先探后责任单位500元;如因无措施影响施工的,罚责任单位技术员200元。
        5.7先探后掘队组必须严格按技术科钻孔设计要求施工探测孔,保证探测孔孔数、方位角、倾角、开孔及终孔位置、钻孔深度、允许掘进距离、隔离煤柱长度等,并在探测前按设计要求准备量测方位角工具。如因不按设计要求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探孔及掘进,发现一次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500元。
        5.8先探后掘队组必须对每次施工探测孔参数作显明标注,即在当班探测位置巷道顶板上注明钻孔日期、班次等参数。如发现一次未注明的,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200元。
        5.9安监站委派的安监工必须现场对队组先探后掘全过程进行严密监督,若监督不到位,发现一次扣罚安监工200元。
        5.10先探后掘巷道当班瓦检员,在施工探孔过程中,把便携仪挂在施工钻孔口附近0.5米范围内,必须及时对孔内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科值班室,并留有详细检测记录。发现一次无记录,扣罚瓦检员200元。
        5.11探巷工作结束后当班由安监工、探巷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施工队组先探后掘通知单上双方签字;有技术科参与探巷的施工队组由安监工、探巷责任单位负责人、钻机队组长在施工队组先探后掘通知单上三方签字。施工队组先探后掘通知单上要注明已施工钻孔参数、可安全掘进距离及预留安全保护煤柱距离等,当天报技术科备案。发现一次签字不全或未能及时上报的,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2000元;如其中有安监工不签字的,一次罚安监工100元。
        5.12先探后掘施工队组必须对施工过的探测孔及时登录台帐,并和原始记录、签字“三联单”一同归档妥善保存。对未及时建档、登帐、缺项的先探后掘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13钻孔掘过后,先探后掘施工队组必须对探测孔进行严实封堵。如发现一次未对已施工钻孔封堵,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100元。
        5.14实施先探后掘的施工队组,必须在班前及周二、五学习中认真学习贯彻《先探后掘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突水征兆和避灾路线等,并有学习记录,保证队内每位职工熟知上述内容,如抽查发现有贯彻不到位或无记录,一次扣罚先探后掘责任单位200元。
        5.15安监站、通风科对《先探后掘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认真贯彻,并具体责任落实到安监工、瓦斯员,掌握具体要求。如发现对当班安监工及瓦检工未贯彻到位,一次罚相应单位200元。
        5.16遇地质构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科应及时调整先探后掘方案,并报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审批;如不及时调整罚技术科500元;因此发生事故的,技术科负主要责任。
        5.17队设专人负责钻机的借用、归还事项,并进行日常维护,借走的岩石钻必须爱护,不能人为的损坏,否则按损坏程度、丢失数量罚责任单位50~500元。
        5.18钻机的螺丝必须保证齐全、紧固到位,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如发现螺丝缺少、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100元。
        5.19施工队借走的钻杆、接头除正常消耗外,必须保证钻杆、接头的完好,否则丢失或损坏一根钻杆及接头罚责任单位50元。
        5.20施工队借走的钻杆不得用于别的用途,如抬东西等,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500元。
        5.21施工队与个人不得从钻机队的钻场私拿钻杆,影响钻机队的正常运转,一经发现一根钻杆罚责任单位200元。
        5.22施工队领用钻头及其它钻具必须以旧换新,如没有旧的视为丢失,照价扣罚。
        5.23施工队组在掘进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严格执行汇报制度,不汇报的一次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5.24遇特殊水文地质情况时,如按措施要求积极妥善处理,杜绝重大水患事故发生的,奖励当事人500元。
        5.25施工队组遇地质构造应及时向调度或技术科汇报,并及时调整掘进方案,对预知地质构造必须提前编制过构造措施。不及时汇报的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5.26遇特殊地质构造如全岩或不明地质构造,需要及时探明的,施工队组必须积极配合技术科人员,按技术科人员要求进行探测或掘进。不积极配合技术科人员完成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27施工队组必须妥善保护所掘巷道内有红油漆标记的测点。发现有红油漆标记的测点掉一个罚责任单位300元。
        5.28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测量给设的中腰线施工,激光束严格穿过三根中线,安装激光位置最近与中线点的距离应大于2m,如发现三根中线激光不能同时穿过应及时同技术科联系。如有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5.29施工队组负责给巷道的中、腰线;技术科然后进行校验工作。以提高给线的精度。如有违反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5.30施工队组必须保护好测量给设的中腰线。如发现因放炮把中腰线炸掉,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6、一通三防管理
        6.1综合防尘
        6.1.1、风钻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凡发现干打眼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6.1.2、静压洒水管路要按规定铺设并接好三通,凡每缺一个三通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6.1.3、隔爆水槽必须按规定吊挂,每缺一个罚责任单位50元,水量不够的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
        6.1.4巷道要按规定进行冲洗,发现一次粉尘堆积,罚责任单位200元。一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粉尘堆积,追加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6.1.5、雾化的喷嘴必须齐全、有效,检查中发现缺一件,不及时补充,罚责任单位50元。
        6.1.6、检查中发现井下无备用喷嘴,罚责任单位100元。
        6.1.7、不采用湿式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停产。
        6.1.8、无放炮喷雾装置或不符合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施工过程中,损坏放炮喷雾装置的照价赔偿。
        6.1.9、放炮喷雾水幕不雾化或不能封闭巷道全断面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0、放炮前后不进行巷道冲洗的不允许放炮,否则按事故追查。
        6.1.11、放炮喷雾的水幕与工作面净化水幕不区分且混为一体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2、隔爆设施的安装不符合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1.13、有三个水袋水量不足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6.1.14、机掘巷到位,搬家撤退前,必须将原所掘巷道冲洗一次,保证巷内无煤尘堆积,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1.15、水幕未按规定固定,用铅丝吊挂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6、施工队组未按规定及时设置串联风水幕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6.1.17、自动洒水、自动不灵敏、不起作用的:防尘设施有跑、冒水现象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18、掘机组的外喷雾水源必须使用静压水,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1.19、掘进工作面的水幕等防尘设施的水源开关必须设置在人行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1.20、掘进工作面的静压管路距工作面不得少于50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1.21、机掘、普掘队的第一组隔爆水槽由各施工队组负责及时安装。未及时安装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1.22、机掘、普掘队的第二组隔爆水槽由各施工队组负责及时安装,向里移、撤。使隔爆水槽与工作面保持在60-200米的规定距离。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1.23、机掘、普掘队在到位后撤退时,不得将静压管路拆除,并保留静压管路的水源。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2瓦斯管理
        6.2.1、施工队组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以防瓦斯超限。
        6.2.2、施工队组在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断电”制度,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6.2.3、瓦斯牌板必须按时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填写罚责任单位100元。
        6.2.4、施工队组搬家期间,瓦斯牌版,牌版固定架不应随设备一起搬迁,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2.5、施工队组干部在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由瓦斯员进行监督,发现一次不携带的,罚责任单位50元。
        6.2.6、施工队组上岗干部在入井前,领取甲烷报警仪时,对其的完好进行检查。如:仪器的气密性、药品是否失效、光谱是否清晰等,发现坏仪器下井的,有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6.2.7、施工队组上岗干部入井后,在进风流中对所携带的甲烷传感仪进行对零,避免因温度和气压相差较大,造成仪器跑正或跑负现象的发生,发生有一次仪器跑正或跑负现象的,罚责任单位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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