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供电)副部长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14日

    分管(供电)副部长是供电管理工程中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在部长的领导下开展生产组织管理工作。
    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配合部长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及各项机电管理工作。
       第3条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每月上岗检查不能少于16次,下井不少于12次,定期、不定期检查矿井供用电情况,参加机电专项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进行整改解决。
    第4条 负责机电供电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供电及地面运行工作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完成,加强机电运行管理。
    第5条 负责矿井供电方面安全技术工作,做到定期整定、测定、校验等技术工作。
       第6条 随时掌握矿区用电负荷,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合理调整供电系统。
       第7条 负责全矿供电管理,做到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并组织电气管理人员对各驻矿单位进行安全用电大检查,纠正不安全用电行为,杜绝偷电、漏电现象的发生。
       第8条 熟悉全矿机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掌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地点和设备运行环境。
     
       第9条 认真组织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学习业务规程和安全知识,同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10条 完成矿领导及机电部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到有请示,有汇报,有总结。
    二、考核标准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上岗的。
    (二)未编写供电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三)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四) 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未完成并不及时汇报的。
    (五)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机电副部长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气设备检修检修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 ;
    (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和人员伤害的。
    (三)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
    (四)分管人员停送电不安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五)设备带病运行的。
    (六)分管专业人员严重违反矿相关制度和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参与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
    (九)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十)违章指挥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第13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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