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并对矿罚款5-10万元。
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
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
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
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5、井下存在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
二、经营指标考核
(一)设备三率考核
第一条: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每降低1%罚煤业公司集体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副总500元。
第二条: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有1台不完好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安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100%,出现一次失爆,罚矿10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
第四条:井下电缆(含控制、通信、照明等小电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的接头合格率100%,选型不合格或接头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200元;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吊挂合格率低于95%罚机电矿长200元。
第五条:在用矿灯完好率不低于100%,低于100%,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六条: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第七条: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每超1%,罚机电矿长500元。
(二)回收复用考核
第八条:设备配件回收管理
① 损坏的设备实行以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矿长批准,可先发放使用,并在三天之内交回旧设备配件。
② 设备配件组设专人负责回收与管理,并设专库存放建立台帐,台帐写清交回单位、姓名、时间、配件、名称、数量等。
③ 除密封件、液压管接头类、U型销类不要求交旧件外,其它件一律交旧。
④ 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一周内出井交机电科。
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机电矿长500元。
第九条: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修旧利废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煤业的自修自制能力,能自制的不外购,能自修的不外委。
①未成立修旧利废组织机构的,罚矿10000元,罚矿长500元。
②未建立修旧利废台帐,罚分管矿长200元。
③对修复设备未进行验收,罚机电副总200元。
④要求各煤业公司每月上报修理计划时,将新品价格注明,当月修复总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每降低10%,罚矿1000元,机电矿长100元,依次类推,未达到10%的按10%计算。
⑤需外委修理的设备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机电部核实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委修理。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矿1万元。
⑥外委修理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如发现委托无资质单位修理,罚机电矿长1000元。
⑦修理设备到矿后,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因把关不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并要求修理单位无偿返厂修理。
(三)供用电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指标控制:按照2015年电力指标及有关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由于负荷增减对用电量及电费产生的影响,各矿要在每月25日前报机电部,包括:项目、增减功率、需用系数、开机时间、投运时间、产生的电量、电费、原因报机电部核实、核准后,方可对电费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每月28日前各矿要将当月收入总电量、总电费(计税)、设备变更增减电量、电费、项目部抵扣电量、电费;并将当月所发生电费发票及用电清单、项目部用电抵扣清单复印件报送公司机电部。
第十三条:电费超支处罚,按超出部分罚矿30%。
第十四条:各矿要合理安排生产检修时间,采掘队组二班检修,确保18:00-22:00峰值低负荷运行;主排水系统要合理调节时间,无特殊情况18:00-22:00期间不得排水,避峰运行,发现一次罚机电科长500元。
第十五条:要确保无功补偿正常运行,功率因数不能低于90%,低于部分产生的费用扣罚矿方产生费用的20%。
第十六条:井上、下电气设备严禁空转,发现一次罚矿10000元,使用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十七条:各矿要对项目部地面施工设施及生活用电装表计量,收费考核。
三、机电事故考核
第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3-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1-3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20-5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10天以上;
3、主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的;
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严重过卷等;
5、主斜井胶带断带或撕裂达200米以上的;
6、井下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7、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8、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淹泵;
9、全矿井井下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30分钟以上;
10、因供电系统设备的原因造成局扇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
第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1.5-2.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5-1.5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0-2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5天以上,10天以下(包括10天);
3、大型物体坠入井筒;
4、矿井主通风机扫镗;
5、主通风机停止供风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包括30分钟);
6、主斜井胶带出现滑带或撕裂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包括200米);地面主煤流运输胶带断带或撕裂;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每查出3台以上失爆的;
8、掘进工作面及均压通风工作面未装设“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均压通风工作面没有专供线路和可靠报警装置的;
9、井下供电系统存在2处超长供电现象。
第二十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0.8-1.5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3-1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漏报较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5-10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2天以上,5天以下(包括5天);
3、主斜井胶带撕裂100米以下(包括100米);
4、主通风机停止供风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包括20分钟);
5、综采、综掘设备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48小时以上的;
6、井下每查出3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应装而未装的或甩掉不用的;
7、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包括短路整定和熔断器选择),每查出3处以上不合格的;
8、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或辅助接地极每查出3处以上不合格的;
9、掘进工作面及均压通风工作面有1处超长供电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0.5-1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0.2-0.5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漏报一般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1-3万元;发生瞒报一般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3-5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包括48小时);
3、综采、综掘设备事故造成工作面停产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包括48小时)。
四、机电干部上岗制度及考核
(一)上岗制度
上岗地点:副井绞车房,主扇风机,主排水泵房,压风机,井上、下变电所,主井皮带机及各配电点等机房(硐室)。
上岗次数:机电矿长、副总每旬至少一次,机电科长每周至少一次,分管副科长每周至少两次。
上岗内容:检查机房(硐室)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运转性能,维护检修等情况;检查运行维修记录;检查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环境卫生、文明生产情况;检查司机、维护人员岗位状况,精神状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种保护是否灵敏、可靠及不安全隐患。
(二)上岗要求:
1、各单位机电干部上岗次数必须达到规定数量。
2、上岗时,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干部上岗记录。
3、上岗时发现的问题,要通知责任单位按“三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将问题处理完毕后,向检查人反馈处理结果。
4、上岗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与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毕后,检查人员要到现场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5、各煤业要详细制定各级干部上岗安排,逐级检查干部上岗情况。
6、对于机电干部上岗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
7、各煤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煤业机电干部上岗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矿机电干部未按照规定次数上岗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三条:各矿机电干部未按规定填写干部上岗记录的,每缺一次扣相关人员100元;记录不全,无检查问题,整改措施,处理意见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闭合整改的,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每缺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未上岗由他人代替签字的,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上岗后24小时内若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造机电事故追查外,另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二十七条:上岗时,违章指挥或对违章作业不制止的,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二十八条:上岗时,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迟报一次,罚相关人员200元。
五、机电干部培训制度及考核
(一)培训制度
培训对象:机电系统各级管理人员,机电各工种操作人员。
培训形式:集中学习培训,现场实践培训,脱产培训,业余培训,职工夜校等。
培训重点内容:突出实践操作,岗位操作,技能提升,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机电事故的处理,机电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指示、指令、文件、传真,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机电设备的原理,性能,操作,维护检修,事故处理,岗位描述,手指口述等。
(二)培训要求:
1、制定年度机电员工轮训计划,不漏项,不漏岗,并按计划执行。
2、机电系统各级干部,包括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副科长,技术员,班组长等根据工作分管业务分工,都要组织培训,做到“人人上讲堂,人人搞培训”。
3、组织培训人员必须提前备好课,准备充分,对所培训内容要先熟知掌握。
4、除现场实践操作培训外,机电矿长每月组织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机电副总每旬一次,机电科长或技术员每周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
5、各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复训时间及要求,接受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