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法律、法规以及本矿制定的各项制度。
第3条 负责做好机电部的技术管理、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4条 负责机电部设备图纸、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技术资料的管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5条 负责机电部各类规程和措施的编写、完善,负责机电运行系统范围内的各项参数计算及校验工作。
第6条 负责井上下机电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7条 负责制定编制机电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第8条 负责机电部人员的学习业务培训。
第9条 积极参与机电系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第10条 负责编写机电设备检修计划。
第11条 深入现场,掌握机电安全技术运行动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处理。
第12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标准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技术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三)违反矿劳动纪律的
(四)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对机电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七)未参与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
(八)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九)未按要求组织专业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十)未及时参与作业计划编制、审查的。
(十一)技术资料台帐不健全,造成技术资料丢失的。
(十二)规程、措施审查有误,图纸绘制有误。
(十三)技术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十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4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