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让本班人员熟悉企业各项制度。
第3条 对本班工作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4条 全面负责110KV变电站、10KV变电所、10KV东区变电所、井下变电所的运行工作。
第5条 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班组各种原始记录的填写,做好班组建设。
第6条 负责本班劳动纪律管理,班组内部考核,提高本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
第7条 主持召开班前、班后会、工作总结会,随时掌握矿区供电负荷情况并对负荷变化做出分析。
第8条 带好头干好活,切实起到排头兵的作用。
第9条 搞好文明生产,关心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
第10条 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标准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供电班长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供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参与演练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 领导安排的工作不及时汇报的。
(五)对在岗人员上岗期间不当行为进行隐瞒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矿关于供电隐患排查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及工作总结会。
(八)未填写原始工作记录,记录不规范。
(九)有“四违”现象的。
(十)相关人员操作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按期申请检验的。
(十一)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十二)未按要求组织、参与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十三)指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十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2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