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让本班人员熟悉企业各项制度。
第3条 对本班工作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4条 负责贯彻落实本班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5条 负责紧急停电情况下和运行班做好矿井的应急供电。
第6条 负责矿井所有机电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7条 负责矿井所有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所有供电线路的定期检查。
第8条 负责本班劳动纪律管理,班组内部考核,提高本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
第9条 负责做好各项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同时对检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第10条 负责本班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
第11条 负责和运行班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第12条 班长必须对直接领导负责,带头做好本职工作。
第13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标准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维修班长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机电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参与演练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 分管班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维修人员检修过程中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六)领导安排的工作不及时汇报的。
(七)未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及工作总结会。
(八)有“四违”现象的。
(九)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十)未按要求组织、参与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十一)指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十二)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5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