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施工队月累计发生两起轻伤事故,施工队所有员工罚款500元 ;
九 以上“三违”责任人所处岗位属于特殊工种或要害岗位的,下岗期满后须重新择岗,不得再次从事特殊工种或要害岗位作业。
十 矿部设立“三违”行为“曝光台”,以上“三违”责任者在接受处罚的同时,矿部还在“曝光台” 对其 “三违”行为及其处理结果进行曝光;
十一 “三违”造成设备事故的,按矿部《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
十二 车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自查,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并有详细记录。每缺一次扣除车间或该班第一责任人200元。
十三 车间对矿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指令,应按要求及时完成。若无特殊情况,既无可靠防范措施,又未按期完成的,对责任人每项罚款200元。
第四条 事故管理
十四 严格按照工伤事故定义,划清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工伤认定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工伤认定”相关条款执行。凡未认定为工伤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五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或越级报告,同时做好抢险及现场保护工作,若因报告不及时导致事故扩大的,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
十六 凡发生工伤事故的班组,应当立即向车间报告或越级报告,车间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矿安全环保科或矿长报告,事故报告(以当班为限)每拖延一天,对迟报责任人罚款500元。
十七 任何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工伤事故由矿事故调查组组织人员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矿安全环保科在一周内将事故分析结果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至矿安委会。
工亡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事故调查”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安全奖励
十八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杜绝“三违”表现突出的人员或班组,矿部给予适当奖励。
1、矿部设立员工安全绩效奖,未发生“三违”行为者,逐月兑现。
2、工区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比武活动。未发生“三违”行为且完成季度安全生产目标的班组,按比例择优评选,宁缺勿滥。具体按工区季度安全大比武相关规定执行。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上季度评比结果至安全环保科,经矿安委会审核通过后兑现。
3、矿部年终开展“安全生产标兵”评比活动,获“安全生产标兵”称号的员工,矿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见“安全生产标兵”评比细则。
十九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修复费5万元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经矿部核实,奖励当事人500~2000元。
二十 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且实施效果明显者,经矿部确认,每项奖励100~500元。
二十一 事故抢救及时(或汇报及时)避免事故扩大者,每次奖励200~1000元。
二十二 为鼓励员工积极同“三违”行为(人和事)作斗争,形成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良好氛围,对举报违章者予以奖励(安全管理人员除外),视违章可能造成损失或伤害程度的不同,每次奖励100~500元。
附则
二十三 凡因防范措施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发生的事故,按上述有关条款加重处罚。
二十四 对维护安全生产和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报复或陷害者,分别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五 事故的责任由矿事故调查组出具分析报告报矿安委会认定。
二十六 本实施细则未列的其它“三违”事项,可根据本矿相关管理规定并比照本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十七 本细则中的处罚款项由安委会书面通知薪酬管理部门执行。
二十八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属矿安委会。
二十九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