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煤矿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工作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权益,建立群安工作大格局,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是不脱产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是劳动生产的建设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体现职工群众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三条  群监员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和本《细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应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各工厂、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立及群监员、青安岗员聘用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生产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其所属生产区、科(车间)都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群监小组)。群监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集团公司群监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各煤矿群监会主任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工会、党政部门有关人员及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代表组成。各区、队、科(车间)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长由区、科(车间)工会主席担任。
        第六条   各区、科(车间)每个生产班组都应聘用纯工人身份的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1-2人,有团员青年的班组应聘用1-2名青安岗员。其条件和聘用程序按《X矿集团公司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X矿发(2006)20号)执行。群监员由群监会和群监小组领导。青安岗员由团委青安岗领导,业务工作由群安委指导。
        第七条  各矿井口必须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站,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站日常工作。信息站属工会领导,其工作人员由单位安排,人员工资、群安工作活动费用等由单位列支。
        第三章  群安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群安委员会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部署群安工作任务。
        第九条  每月召开一次群监小组长(群监网员)工作业务会,总结部署工作。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群安工作调研会议。
        第十条  每月不少于三次组织群安工作查岗检查,每季度不少于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安全视察。检查的内容包括干部安全履职,是否做到“三个第一,一个最后”,职工岗位是否规范操作,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等。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每年全省、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月期间,高温季节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应结合各自实际,相应组织开展群安、协管活动。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建立安全警钟栏,隐患曝光台,每月不少于1-2次的阵地宣传,应急性的安全宣传及时配合,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安全事故案例展览。
        第十二条  每月开展井口各种安全宣传系列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开展群安网员工作竞赛。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评比,各种记录资料齐全。
        第十四条  坚持做好群监员业务技术培训,年受训时间不少于3-5天。
        第四章  青安岗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月召开一次青安岗员工作会议,总结布署青安岗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每月组织1-2次零点查岗活动,重点检查干部跟值班安全履职情况,职工规范操作情况,现场安全隐患情况,网员岗员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七条  开展岗员工作竞赛,建立各种竞赛台帐记录和报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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