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3日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 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 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 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 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 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 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 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  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 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 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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