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9日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互助保安,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地向企业安全管理科举报。
二、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安监科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以100-300元奖励。
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本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避免或减少了公司经济损失的。
2、举报矿级管理人员未入井带班的;
3、举报隐瞒本企业生产设备事故的;
4、举报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事项,应当是本公司安全管理科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四、公司安监科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处理。
五、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安监科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报请公司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2、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助核查处理。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4、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七、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处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八、奖金的具体数额由企业安全管理科负责核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矿长审批后执行。
九、公司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安监科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十、本办法由企业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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