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井巷、硐室维修管理
        第三条 矿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对竖井、天井、斜井及平巷的支护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支护破坏,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换,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如果是因为地压太大而使原来支护不足以承受,则应加强支护,并加强检查,做好记录。对人员通行、紧急情况下撤离有重大影响的井巷,如提升人员的竖井、安全出口、运输大巷等,要加强监管。
        第四条 单位自行组织井筒、运输巷、硐室的临时检修项目,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进行较大规模检修及矿业公司统一组织的停产检修时,要编制详细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矿长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斜井和平巷修护存在冒顶片帮、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危险,应在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准备和技术措施严密周到的条件下进行,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2、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3、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4、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应有人。
        第六条 竖井维修作业易发生片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事故,应参照竖井施工的相关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特别注意;
        1、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并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以免伤人。
        2、各中段马头门须设专人看管,并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或栏杆。
        3、竖井维修作业多属高处作业,为防止发生意外,要求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七条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的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分布情况,井巷内的通风情况,确定安全方可进入,并要保证通风良好,修复工作要由外向里推进。
        第八条 为防止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对顶板不稳定的井巷要加以支护,并要综合考虑井巷围岩的性质、水文地质条件、井巷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支护类型。要随时对各个巷道进行监控,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井巷、硐室的报废管理
        第九条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要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对各类报废的井巷的处理形式和处理方法要填图归档,为其他工程施工接近该区域提供可靠的数据,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条 为了节省材料、节省开支、减少损失,对支护材料可尽量回收,但要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性回收,回收工作要从里向外逐架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矿业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对管各单位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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