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3日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拒绝超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行政命令和要求。
2、拒绝使用没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中、高层人员进行罢免。
4、指导项目经理在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
6、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安全管理规定,违章蛮干给企业造成损失,有权责令责任人赔偿。
7、直接处理“三违”责任者。
二、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督促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4、督促项目经理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改善劳动工作条件与环境。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深入现场, 检查与处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
7、检查各科队、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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