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04日

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接替计划组织掘进施工,指导制定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防突、探放水、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掘进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

6.组织开展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止掘进系统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8.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负责落实掘进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9.参与审查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0.参与制定矿安全培训计划,指导掘进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掘进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11.参与制定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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