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顶板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顶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是煤矿企业井下顶板安全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各部门、各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此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二章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  为进一步做好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矿成立专业领导小组,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为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以及生产技术科、地测科、通防科、机电科、安全质量监察科、调度指挥中心及采煤区队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专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
        第4条  顶板管理专业领导小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指示、指令;负责全矿的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的协调;做好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管理;对各区队的日常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5条  总工程师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负主要技术责任。
        1、负责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2、健全机构,配齐人员,落实岗位职责。
        3、组织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及时分析观测资料。
        4、组织开发和推广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6条  生产副矿长对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检查和督促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的开展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分析结果做出决策和指令。
        2、组织对监测出的隐患进行排除。
        第7条  安全副矿长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运河煤矿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现场。
        第8条  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9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1、生产技术科是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主管部门,负责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要监督责任单位按规定开展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并拿出分析意见。地质情况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安排责任单位根据分析结果编写相应的加强顶板管理措施
        2、地测科要及时查清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及时填图分析,提供地质资料,除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地质预报外,对可能或已出现的地质构造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提出合理建议。协助生产科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措施。
        3、调度指挥中心要按时调度各类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后分析出的顶板隐患处理情况及初采工作面和老面撤除的顶板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负责各生产区队生产现场素描的收集。
        4、安全质量监察科要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检查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把住安全检查关,不安全不准生产。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重大顶板隐患问题,要专门安排安监人员盯现场处理。组织对顶板事故的分析处理,提出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
        5、机电科、物资采购部门、要保证及时向采煤工作面供给合格的、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设备机具和检测仪器。要求各支护材料及设备仪器必须有合格的煤安标志。
        6、生产技术科、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有计划的定期对工人进行关于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所涉及的顶板管理及安全方面的培训学习。
        第10条  区队干部对现场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负直接责任。
        1、有采煤单位设立专门台账并安排专人对其进行监测并记录,并要求工区技术员每旬进行分析和处理并交由生产科审批签字。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2、工作面过断层、二合顶、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或遇托伪顶回采、大倾角、超高、处理悬顶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按规定编制专项措施,严格按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紧盯现场处理。
        3、对初采面和老面回撤、采煤面上下两巷和端头、煤壁线和放顶线、采煤机前后、支架(柱)质量与支设质量、泵站压力、支架(柱)初撑力、二次注液、支护材料数量与质量、掘进贯通、交岔门口、临时支护等,都要作为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重点,按有关规定、要求和措施,抓好现场落实。
        4、严格按支护质量、顶板动态观测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各标准制度,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11条  工区技术员及质量工长对现场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负直接责任。
        1、按照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组织监测,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篡改现场监测资料或遗漏监测。
        2、按规定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出的主要环节、薄弱地点等,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威胁安全的隐患,一要立即汇报跟班管理人员并组织力量排除,二要及时向工区汇报。
        3、具体组织人员进行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落实制度和责任。
        第12条  验收员、班组长负现场操作直接责任: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运河煤矿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及各项措施的规定,客观正规操作,按章作业。
        2、严格按标准进行观测,客观填写各项监测记录,监测作业做好自主保安。
        3、根据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分析的结果,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向班长、跟班管理人员提出先排除隐患再施工的建议,严禁强行生产和施工。
        4、有权利和义务拒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第四章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制度
        第13条  矿利用每月召开一次的顶板管理会议,总结交流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的经验教训。矿每月组织一次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的现场及内业资料检查。区队每天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并汇报相关科室部门,相关科室部门提出解决的方案进行处理。
        第14条  采煤单位与地测、通防、掘进、调度、安监、机电、运输、生产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业务联系时,应通过协调会、上级领导协调或签审批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15条  严格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工作面因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的,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组织分析。
        第16条  建立健全汇报制度。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情况,现场监测人员必须按周期要向区队汇报。区队必须根据按周期向相关科室汇报。相关科室根据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工区反馈,需采取卧底、加强支护等措施的要及时安排到工区。
        第17条  采煤单位提供的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资料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
         第五章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8条 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由矿总工程师及各分管副矿长组织,各专业副总负责实施,技术业务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
        第19条 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20条 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第21条 矿压监测要纳入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矿压监测设计,区队按规定班班设观测人员,积极认真地开展监测工作;区长全面负责,技术人员具体落实,切实做到面面实施监控,使监控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体系,确保监测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应亲自抽测、组织现场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22条  采煤单位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对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情况、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评估。
        第23条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区队监测人员验测后填写原始记录表,上报工区及技术业务部门,审阅后有工区技术人员存档管理。
        第24条  采煤单位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 标志、检修日期记录要齐全。
        由生产技术科和综机科材料管理员对相应归口管理材料建立相应台账并负责调配管理。
        第25条  单体支柱入井前、采煤工作面结束或使用时间超8个月的支柱,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有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单体支柱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委托相应单位按要求做好压力试验。
        第26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支护材料(包括备用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其中: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巷道式采煤等淘汰的设备、工艺。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综采工作面一般采用单面布置。
        第27条  单体液压支柱必须要棵棵穿柱鞋,保证其达到规定的初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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