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29条 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理。
第30条 坚持“初撑力第一”观点,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技术上、装备上重视矿压监控,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31条 工作面所用支柱(支架)要确保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在用及备用的液压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
第32条 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坑木等材料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节、支护质量规定
第33条 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对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安排专人进行监测。工作面所有支柱必须架设牢固,迎山有力。综采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工作面倾角﹥15°时,支架设防倒防滑装置。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34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泵站压力≮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的80﹪;缸径100mm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低于90kN。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必须达到“三直一平”(“三直”是指煤壁直、溜子直、支架直,“一平”是指顶板平整,无明显台阶)。
第35条 严禁空顶作业。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机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处理。
第36条 坚持每小班一次对工作面及两巷沿途的顶板情况和支护质量进行检查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架设抬棚或支设单体支柱加强支护。
第37条 两巷内架设工字钢棚区域,应将工字钢两端分别使用双股8#铁丝与巷道顶部金属网固定在一起,以防工字钢梁掉落伤人。
第38条 所使用单体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对单体支柱严格进行班班二次补液,确保全部达到初撑力。
第39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30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40条 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松软底板,应采取防止支架钻底措施,确保顺利移架。
第41条 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均不得小于0.7m ,高度不低于1.8m;出口20m范围内,要采取带帽单体支柱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料等安全生产要求。
第42条 上下安全出口的顶板必须接实背严,严禁空顶、空帮。替棚、移端头支架时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必须先支后回或先支后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4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要使用端头支架或其它有效支护形式,其使用范围、支设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44条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超前加强支护。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现场实际,特殊情况下必须加大超前支护长度。支设单体柱阀方向要与巷道走向一致,同路支柱成一直线并棵棵拴防倒绳。正常支设单体支柱要垂直顶底板,倾斜巷道支设单体必须有3-5°迎山角,并支在实底上,间排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且偏差控制在+50mm以内。单体支柱规格必须适应巷道高度,当单体支柱活柱行程低于200mm时,必须用合适高度的单体支柱更换。支柱必须棵棵穿铁鞋,钻底量不应大于100mm。
第45条 当端头及顺槽受矿山压力影响变形严重,致使宽度、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编制措施及时进行扩帮卧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顺槽超前支护及端头支护形式时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6条 随时检查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状况,及时处理歪斜、挤帮、不够行程的单体支柱。一旦出现死柱或不卸载现象,应采取卧底方法处理。处理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拴好防倒绳,并检查顶帮安全情况,确认无问题,然后进行卧底,通过升降活柱或借助倒链将单体支柱回出。
第三节、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内容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内容。
回采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研究内容主要有:支架阻力观测、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单体液压支柱阻力观测、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围岩表面位移观测、巷道围岩表面位移观测、支护质量动态监测及工作面顺槽顶板离层观测。
一、工作面支架阻力观测
1、利用支架压力表,观测支架前、后立柱工作阻力的变化情况,压力表每架安装一组,观测支架的初撑力、工作阻力。
2、数据观测由当班验收员或跟班技术员负责,每班两次。验收员井下填支架压力记录表,经跟班副区长签字,上井后交工区技术员整理,然后将原始记录及整理后的报表每月报生产科一次。
具体监测记录表格形式见附表。
二、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单体液压支柱阻力观测
分别在轨道顺槽、皮带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每班检查所有单体支柱的工作压力并各抽查记录5个单体支柱,超前支柱以外的单体支柱每班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进行二次供液,确保全部达到初撑力。
具体监测记录表格形式见附表。
三、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围岩表面位移观测
在轨道顺槽、皮带顺槽超前支护内每10m设置一点,使用红漆标注帮部及顶部观测位置。并采取坠绳自顶板下垂至巷道,结合帮部刷漆点形成十字交叉,测量顶底板及帮部移近量。此测量在测点进入超前支护和距离煤壁2m范围前每天观测并记录一次。
具体监测记录表格形式见附表。
四、巷道围岩表面位移观测
在轨道顺槽、皮带顺槽分别每隔100m布置有顶板离层仪,分别监测顶板情况,现场设记录牌板。要求每周有跟班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观察一次并记录。顶板离层总量累计达到100mm或一日离层量达到2mm时,说明顶板离层加剧,存在冒顶危险,必须立即采取支设单体带帽点柱或架设工字钢棚等措施进行维护顶板,并迅速汇报生产科、矿总工程师。
具体监测记录表格形式见附表。
五、支护质量动态监测
每月由生产科不定期对工作面和顺槽支护质量动态检查两次,每旬利用验收时间对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及工程质量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由采煤工区立即整改。
监测内容要包括支架初撑力、煤壁片帮情况、梁端距、采高及端面顶板冒落情况、两顺槽单体支柱初撑力、超前支护质量等。
第四节、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管理规定
第48条 具体测量工作由技术员负责组织,验收员具体执行。每少一次处罚技术员、验收员各100元。观测数据由技术员汇总整理后按月报生产技术科,迟报、不汇报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对不按规定安装设备和组织人员监测的责任人处罚100元/每次。
第49条 测压期间观测人员要明确所测数据的用途,注意所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参与人员要密切配合,按观测计划规定工作,及时整理观测资料,掌握观测进度。
第50条 任何人不得漏检,每发现漏检一次处罚100元。伪造数据者,记“三违”一次。发现有损坏的仪器仪表必须及时汇报生产科,发现不汇报或人为损坏监测仪器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51条 观测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数据,否则,一经发现记严重“三违”一次,造成严重后果的矿分析处理。
第52条 职能科室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执行工作。由生产科、安全科负责现场监督,严格按本制度落实处罚。
第53条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因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54条 损坏的设施由生产科负责统计,造成的资金损失在当月生产材料费用考核中扣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55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56条 本制度未及方面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