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构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和级别
1、根据煤矿井下生产特点,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害、火灾、其它八类。
2、隐患级别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出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对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重大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五定”原则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内容、资金、期限等,并组织实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措施报公司安监局。
一般隐患由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编制隐患整改单,并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落实。
3、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公司安监局及各专业处室要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公司(矿、厂)业务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闭环管理进行督促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五定”或隐瞒不报的,对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人罚款1000-10000元。
2、对存在的一般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现场立即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由单位技术部门或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对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或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责任人100元/条。
3、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施行闭环控制,确保隐患得到整改落实。对不按要求建立隐患档案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单位分管负责人100-500元。
4、各单位对公司或上级安全监察中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公司安监局。不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100元。
5、如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瞒报及拖延不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公司各单位、各专业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首先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治理隐患。凡被上级部门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从严追究专业口领导和隐患排查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双基”建设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