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2日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矿井、地面单位检查、考核,相关职能部(处)室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其它系统由分管领导组织,责任部门具体组织检查。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1、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生产矿井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覆盖100%。
        2、公司各专业处室每月对辖区矿井检查率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全部覆盖所有矿井,分管副总经理带队应不低于50%,并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3、矿井每月组织不少于二次的专业安全大检查,检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带队,同时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4、公司各专业处室、各生产矿井和地面单位,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按冬、夏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冬防及夏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井下,检查、协调安全生产。每月公司党政正职入井不少于4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各矿党政正职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6、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制度。矿井跟班带班领导、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等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不间断的对作业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连续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井下各生产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查。其中各单位对公司及各专业处室所查隐患,要严格按照规定反馈整改意见。
        8、凡不按规定组织检查,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次;不按规定整改落实和反馈整改信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单位分管领导100元/条。
        9、对不按规定带班入井和入井次数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