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效果评价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培训效果,实现 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提高员工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犁能煤炭公司 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 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 培训效果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 培训效果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是本部门范围内 培训效果评价的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 培训上岗后的具体考核工作,组织人员参加 培训效果评价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 培训效果评价工作。
        第六条 工会负责对 培训效果实施监督,组织工会代表参加 培训效果评价活动;
        第七条 评价对象:人力资源部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对每批次的 培训进行效果评价。
        第八条 评价时间:人力资源部部组织相关部门对 培训人员上岗后进行效果评价。
        第九条 评价方式。安全副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联合集中评价的方式。评价要根据各部门掌握的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方式,评价结果要及时层层反馈至所属部门、班组。
        第十条 评价分级:对 培训效果实行分级制,依次为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评价分级标准
        A级:培训教材全面,内容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接受培训人员态度端正,工作积极主动,能够达到或超过质量标准化和班组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并且带动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正确的教育;
        B级:培训教材较少,内容不够全面,接受培训人员对能够正确地认识并主动地接受,工作较主动,能够达到质量标准化和班组体系中的要求,或者通过培训提高了工作能力,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正确的教育;
        C级:培训教材少,内容不全,接受培训人员对简单地接受,工作不主动,基本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D级:培训教材少,内容脱离实际,接受培训人员不愿接受,对工作不具指导性,不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及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落实。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B级的通过,C级的要继续关注和做好后续的相关教育培训,D级的必须重新培训、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责任追究。 培训效果评价的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中,对 培训效果评价为D级的要给予培训责任部门2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由于 培训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犁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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