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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和使用单位如有爆破器材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由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认真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要对参加人员、销售时间、地点及方法按规定认真选择,并要做出详细记录。 3、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4、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