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2日

        4、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被上级单位及部门查处的一般“三违”,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当带班干部、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严重“三违”或集体“三违”,对项目部罚款3000元,对当班班长、带班干部各罚款3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200元。
        6、安全预控执行不到位,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工作安排、操作存在“两随意”,对相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责任追究
        1、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检查验收中,不达标或评定为C级,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2、被上级公司及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线、停场所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八、隐瞒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项目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迟报、瞒报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主要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3、迟报、瞒报重伤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0元。
        九、其他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1、因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各罚款500元。
        2、因随意改变工程设计和规程措施,截短锚杆、锚索或更改支护参数,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瓦斯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瓦斯超限情况,直接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加工、采购、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10000元。
        5、事故发生后,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十、其他
        1、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2、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徐州矿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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