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04日

        (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共同设置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第五十一条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车及槽车驾驶员、押运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槽车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且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四)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采用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者铜芯软绞线。
        第五十二条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引下线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
        (七)接地装置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第五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压缩机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房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二)采用封闭式厂房时,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三)压缩机房电缆沟使用软土或者沙子埋实,并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
        (四)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五条井场应当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煤层气企业在山坡上修筑井场时,当地层坚硬、稳固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当地层松软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
        第五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井场的井架、油罐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欧姆。
        第五十七条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第五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六十一条 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条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当设有保险绳。
        第六十三条钻台地板铺设应当平整、紧密、牢固。井架2层以上平台应当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当大于1.2米,采用防滑钢板。
        活动工作台应当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四条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当不少于3个。
        第六十五条发电机应当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当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第六十六条柴油机排气管应当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井场油罐阀门应当无渗漏,罐口封闭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十七条井场电气设备应当设保护接零或者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当小于4欧姆。
        第六十八条井场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当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对井场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第七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应当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钻进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常规钻进安全技术的要求;
        (二)一开、二开、钻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由钻井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钻井队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选择适当的钻井液;
        (五)钻进施工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三条 下套管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套管上钻台,使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得使用棕绳;
        (二)套管上扣时推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密切观察指重表读数变化并按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套管串总重量不得大于钻机或者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则需采取相应的减重措施。套管下放时,需边下放边灌注钻井液,以免将浮鞋、浮箍压坏。
        第七十四条 固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摆车时设专人指挥,下完套管需先灌满套管,不得直接开泵洗井;
        (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安全阀及放压管线。
        第六章 测 井
         第七十五条煤层气企业进行测井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作业安全要求。
        测井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七十六条井场钻台前方10 米以外应当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七十七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必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测井车辆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当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的,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第七十八条 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第七十九条摆放测井设备应当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当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测井车应当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
        当钻井井口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停止测井作业。
        第八十条 测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时,应当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或者其他仪器时,应当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具放在转盘上。
        仪器开机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计算机、需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十一条下井仪器应当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
        第八十二条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当避免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工作人员应当避开绞车和电缆活动影响区,严禁触摸和跨越电缆。
        第八十三条 仪器起下速度应当均匀,不得超过4000米/小时,距井底200米时应当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米/小时,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米时,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
        第八十四条 下井仪器遇阻时,操作人员应当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严禁遇阻强冲。
        第八十五条下井仪器遇卡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当迅速研究具体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仪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静止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对停留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测井项目除外。
        第八十七条仪器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第八十八条夜间施工时,井场应当保障照明良好。
        第八十九条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煤层气企业应当暂停测井作业。如正在测井作业,应当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
        第九十条 测井作业时,井内产出硫化氢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第九十一条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
        施工区应当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当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防丢失措施。
        第九十二条 运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当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还应当标示容器的编号。防护容器、运源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第九十四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第九十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被确认为放射损伤者,煤层气企业应当将其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
        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测井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辐射防护的时间、距离、屏蔽原则,采取最优化的辐射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
        第九十六条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当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放射源掉入井内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失败的,应当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
        第九十八条 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七章 射 孔
         第九十九条射孔作业前应当通井。
        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射孔枪的安全方位。
        第一百条 煤层气企业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当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应当在断开引线并做好绝缘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者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当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使用过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检测雷管时,检测人员应当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超过70米时方可接通电源。
        第一百零三条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井壁取心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施工结束返回后,施工人员应当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标准的规定。
        第八章 压 裂
        第一百零五条井场应当具备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的足够面积,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零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线及电缆分布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
        第一百零七条 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应当进行通井。通井时遇到异常情况的,施工人员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压裂设备、井口装置和地面管汇应当满足压裂施工工艺和压力要求。
        压裂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剪断压力不得超过高压泵额定最高工作压力。井口应当用专用支架或者其他方式固定。高压管线长度每间隔8米时应当有固定高压管线的措施。
        以井口10米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米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
        第一百零九条 摆放设备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当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的地点。
        第一百一十条 压裂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压裂施工进行统一指挥,指挥员应当随时掌握施工动态,保持通讯系统畅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在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阀限定值,同时进行下列安全检查:
        (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或者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
        (二)按照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三)压裂车逐台逐挡充分循环排空,排净残液、余砂。
 

下一篇: 粉尘检测制度
上一篇: 煤尘洒水管理制度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