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隐患排查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矿总工程同盟 安全矿长
成 员:地质测量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安全监察科长、通风科长
排查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长担任,负责水害隐患排查的组织、安排、落实等工作。
二、水害隐患排查范围
1、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2、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3、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4、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5、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6、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三、矿井水害的类型
矿井水害事故是指在矿井采掘过程中的地表水(如河流、水库、湖泊等)和地下水(顶板含水层水、顶底板承压水、老窑积水等)通过导水通道威胁矿井生产,或是在采掘过程中打通导水通道以及盲目破坏防水煤柱等,以致造成矿井突水事故。
四、矿井水害隐患的确定
1. 对本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是否查清,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健全,是否随采掘揭露及时补充,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完善并实施,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 对井田边界、充水断层、陷落柱是否留设必要的防水煤柱,是否盲目破坏留设的防水煤柱等
3. 井下防治水设施是否完善, ,设备是否配套正常运转,并定期检修。
4. 井下采掘对老空、充水断层、陷落柱等是否严格探放水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5. 对地表水体、老空地表裂隙等是否定期观察并治理,特别是雨季来临之际,是非严格执行“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6.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透水预兆是否采取措施, 采掘过程中是否严格探放水制度,工作面作业人员及探放水队人员是否按三大规程操作。
五、隐患排查职责:
1. 隐患排查整改必须贯彻 “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职责人五落实。
2. 矿长对全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全权负责,各分管矿长、总工对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基层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是消除事故隐患的直接实施者。
六、事故隐患的上报与管理:安检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
七、事故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以此作为本部门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种事故发生的主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四不生产原则”。
八、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督察科验收,不合格的或未整改的要给予处罚,以事前责任追究制对待,因为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