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
        1. 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 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
        (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职责
        (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 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 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 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 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 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 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 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 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 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 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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