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及治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4日

    (4)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低瓦斯矿井重点瓦斯区的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其它地点瓦斯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两次;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头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通风区长必须加强对瓦斯检查员的管理,杜绝出现空班、漏检、虚查、假报现象。
    (5)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矿总工程师负责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未处理前,严禁作业。矿必须采取预防瓦斯超限的有效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局部扇风机运转正常,风筒吊挂平直,接口严密,无破口,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要求;大力推广大功率局部扇风机,大规格风筒和“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换向装置”,提高局部通风装备水平。调整通风系统,增大采煤工作面供风量,对上隅角瓦斯要采取抽放泵抽放、引排风机引排、局扇补风等综合措施进行处理。
    (6)必须定期对下井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一通三防”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识。
    (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止突出措施和计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 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② 必须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的预测。
    ③ 必须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④ 必须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的检验。
    ⑤ 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⑥ 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⑦ 必须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8) 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永久或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9)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必须管好用好安全监测系统。必须有足够的专门人员对安全监测系统进行维护、管理。人员不足的,由矿长(董事长)负责配齐。矿长(董事长)必须负责满足安全监测系统所需配件的供应,保证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10)安全监测系统运行必须可靠,各种传感器安装数量满足要求,数据准确,信息传输正常,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每7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的断点功能进行一次断电试验。
    (11)矿井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满足用风地点风量需求。同时要制订提高通风能力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保证矿井风量满足需要。
    (12)严禁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矿要对生产系统或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1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必须满足矿井需要,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运转正常。没有备用主扇的风井,矿要限期安装备用主扇,严禁单台主扇运转。两台主扇通风能力不匹配的,必须对备用主扇进行改造,保证两台主扇能力均满足需要。
    (1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矿要采取调整通风系统,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措施,严禁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
    (15)新建矿井和准备采区,必须有正规通风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矿井、采区投产前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1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必须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矿要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制订降低通风阻力和增加风量的措施,严禁微风作业、无风作业。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通风部门按设计需要配足风量,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严禁强行组织生产。
    (17)采区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必须加快与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有关的工程,采区未形成完善、可靠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其它巷道。
    (1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必须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矿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设施维修人员,对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制订通风设施检查验收制度。
    (19)所有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和组织生产。
    (2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必须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
    (2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23)必须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3条之规定。躲炮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班组长负责清点人数,确认人员全部撤到安全距离后方可放炮。
    (24)采煤工作面(三角煤、残留煤柱除外)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并保证两个安全出口畅通,方可进行生产。严禁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工艺开采。回收三角煤、残留煤柱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25)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在设计和组织施工中,要合理选择采煤工艺,严禁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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