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工序,为通风管理特殊生产工艺,在管理、施工、操作过程中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措施并对有关人进行技术培训。
(一) 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安全技术规定
1、安全技术措施:
(1)处理局部瓦斯超限,必须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超限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应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2)排放瓦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1条、129条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排放制度”。
(3)临时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沼气浓度不超过3%时,由当班瓦斯员、安监员、电工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在现场组织排放。
(4)若超限地点的沼气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有人工作的地点时,要制订专门的安全排放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总工程师明确人员负责现场排放工作,并签字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5)若超限地点的沼气浓度达5%以上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大,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
(6)排放措施中要有对瓦斯积聚的数量和排放需要的时间进行预计的内容。措施中要明确受排放回风流影响的地点,站岗地点,撤人、断电范围,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通讯方式,瓦斯监测点位置,风流控制方法等,要以图文说明。
(7)排放瓦斯应采用风筒加接短节由外往里逐段排放法或风筒错口法,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汇合处的CH4或CO2浓度不得超过1.5%。
(8)排放人员不得进入瓦斯浓度达 3%以上的地点,采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测量瓦斯浓度时,不得在瓦斯浓度大于3%的地点读数,应在新鲜风流中读取数值。
(9)严禁采用“一风吹”法或连续停开局扇法排放瓦斯。
(10)排放具有串联关系的巷道,或排放因停电、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多个巷道瓦斯超限,必须按顺序逐个排放,由进风侧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负担区域排放完后,方可排放被串局扇或
第二台局扇负担区域的瓦斯,严禁多头面同时排放。
(11)排放瓦斯的局扇应实行“三专”供电,排放期间须派电工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运转正常。
(12)排放完后,瓦斯员要对整个巷道及受回风流影响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稳定30min没有变化后,才可以人工送电,恢复生产。
(13)排放瓦斯前后都要向矿调度汇报,规模较大的排放要向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汇报。
2、保证措施:
(1)建立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查清超限原因,找出责任者,并对责任者进行教育,并制定预防措施。
(2)建立排放瓦斯措施会审制度,排放瓦斯措施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调度、安监、技术、机电、生产等部门进行会审,以保证措施的全面性、合理性、可靠性。
(3)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对于较大的瓦斯排放,矿要成立以总工程师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井上、井下排放瓦斯负责人,排放瓦斯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安监部门都要派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排放措施落实。
(4)要明确三个责任,即:明确撤人和警戒者的责任;明确断电范围和实施断电和完好检查者的责任;明确现场指挥者的责任。
3、强制执行措施:
排放积聚浓度达3%及以上的瓦斯时必须执行三个原则:即撤人原则:受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断电原则:受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限量原则:排放瓦斯必须采取控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措施。
4、技术培训内容:
(1)瓦斯员、兼职瓦斯员、安监员、放炮员、生产单位的班组长、电工等特殊工种接受有关瓦斯知识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2)对以上各工种培训的内容除以通风、瓦斯常识,矿井瓦斯涌出情况,《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相关内容为主外,还要对其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方法及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的培训。
(3)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