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与损坏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31日

        三.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机运部应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要由安装单位、使用区队、机运部、安全管理部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2.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使用与维护,新型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在投入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维护规程》,组织操作人员学习后才能交付使用。
        3.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大型生产设备每早班要有不少于2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其它两小班在交接班时,每班必须有30分钟至60分钟的时间进行检查维护。
        4.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包机责任制。
        5.司机要合理使用,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严禁精机粗用,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定以及不合理使用的,司机有权拒绝。
        6.使用中的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实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7.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运行,严禁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8.要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实验。
        9.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10.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润滑记录。
        11.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严格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2.采掘、运输和其他移动大型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13.备用的特种固定设备,要严格执行一周一试机,一月一倒机制度,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矿井主要排水泵及管路、水仓等,要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第四条 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损坏追究处理办法
        1.因责任不落实造成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损坏报废或造成人身事故者,由矿机电运输部、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及其他矿相关部室和责任区队成立调查组,配合公司追查,按照事故的 定性对事故区队和责任者进行处罚,此项罚款经矿仲裁会议决定后执行。
        2.对因管理不善、机电设备故障,致使矿井全部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1昼夜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影响,由矿调查组配合公司追查,由事故责任区队承担公司对矿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外并按矿《生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 大型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的电动机功率在200KW及以上的,造成电动机烧损者,由责任区队和责任人承担公司对矿规定罚款外并按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电动机功率在200KW以下的,造成电动机烧损者,按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对责任区队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4.对设备包机制不落实,使用不合理,造成设备损坏,致使矿井全部停产4小时及以上不足8小时或采区不足1昼夜的非伤亡事故影响,由机电运输部牵头追查,按矿《生产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5.对影响矿井生产全部停产2小时及以上不足4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及以上不足16小时的非伤亡事故,由矿安全管理部建立事故追查台帐,写出非伤亡事故影响分析报告,按矿《生产管理办法》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6. 对影响矿井生产全部停产2小时以下,30分钟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事故追查台帐,并及时写出非伤亡事故影响分析报告,按矿《生产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在矿生产调度平衡会议上通报,并上报矿机电运输部和生产技术部备案
        7.对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而影响生产的,要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八、三矿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称煤安标志)自2002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煤安标志是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及使用单位采购、使用有关矿用产品的标识。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安全健康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矿煤安标志的管理。特别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煤安标志执行分级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台帐,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三.目的:杜绝“三无产品”(无产品合格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无安全性能检查合格证)的产品进入矿内,以提高矿井设备安全水平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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