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4日

        第五十二条  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 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  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  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  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  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  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  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  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  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  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  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  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  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  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  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  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  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  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  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  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  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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