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4日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 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 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 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 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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