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队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26日

监测队技术员是监测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监测队技术管理工作。监测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齐全,消除监测、监控死角。
第3条 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装置、安设、调试、维修等情况,对矿井安全监测负技术
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监测监控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拿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对新增设的安全监测装置要及时提出标准、指导安设和检验工作。
第6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7条 加强监测系统的定期标校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可靠。
第8条 负责监测资料的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对矿井监测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监测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监测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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