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运输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的机电副职和不低于3%的机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计采掘工区机电副区长、跟班技术员名单,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等信息-郑爱新)。
        第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定期检测检验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对闭合台帐备注出级别,郑爱新),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孙盛东)和监控措施“六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
        第六条  煤矿必须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孙盛东)、井下运输系统图(刘雨)、压风系统图(葛夫贵)、排水系统图(葛夫贵)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章  供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第八条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孙盛东)。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十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第三章  主要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实行准入备案管理。煤矿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在其产品投入山东省境内煤矿使用前,应将厂家产品等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煤矿企业以上主要机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应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根据各自分管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十二条  矿井主副井提升机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各自负责的工程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十三条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严格购进设备招投标管理,严格安全准入,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煤安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五条  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郑爱新),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及材料,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
        第十七条  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刘雨)、供水施救(刘雨)
        、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提升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提升系统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控系统、液压               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提升电控系统逐步应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和节能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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