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运输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6日

        第十九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全可靠,选型恰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并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第二十条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二十一条  采区调度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刘雨)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刘雨,冯恒山)
        第二十三条  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
        第二十四条  优化运输系统,井下杜绝人力推车,运输原煤优先选用皮带机,斜巷运送人员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辅助运输推广使用单轨吊。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备。
        第五章  设备检验检修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葛夫贵、孙盛东);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屠辉)。
        第二十六条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孙盛东)。对斜巷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刘雨,刘广尧)。新安装或技术改造后的提人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择、检验和使用钢丝绳产品。
        第二十八条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必须装设保险绳。(张目格、葛夫贵)
        第二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孙盛东)。
        第三十条  主排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孙盛东)。
        第三十一条  煤矿使用的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标校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屠辉)
        第三十二条  煤矿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机电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制定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搞好检测检验工作。(孙盛东)
        第三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批准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真实、公正、准确、规范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矿井每年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12天,日检时间不少于2小时。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并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葛夫贵)
        第三十五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试验、安装、拆除、运输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第六章  监管检查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省煤炭局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工作实际,每年评选一次全省煤矿“机电、运输示范化矿井”和“机电、运输管理先进个人”;对评选的相关矿井和个人,由煤矿企业负责奖励兑现。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绝“三违”现象。积极倡导重要岗位人员“手指口述操作法”,不断规范操作者的现场作业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强化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矿井未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或机电运输管理机构科室、工区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
        (二)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系统不完善的。
        (三)矿井主要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四)矿井存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或老、旧、杂设备的;使用设备材料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煤安标志的;主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井下存在失爆电器的。
        (五)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不齐全或不正常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报审批或从省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擅自安装、改造、使用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对上级单位检查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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