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3日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 ,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煤矿党委书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矿党委书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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