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3日

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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