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6日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矿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因素;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必须对所分管的工作熟练掌握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
        第三条  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
        第四条  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  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八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九条  每年必须组织两次对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条  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防治水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编制“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计划有缺陷或失误,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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