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8日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量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一通一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理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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