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部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部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部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部部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部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部部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部部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时,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