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工是本工作面作业现场支护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工作面作业现场的顶板支护工作,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支护工必须熟悉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地点的顶板及支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对工作面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危险地段的支护,经常进行巡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4条 遵照“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保证工作面的支护工程质量。
第5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载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6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7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第8条 不准将支柱架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或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9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可靠、应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戴双柱帽。
第10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
第11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工作。
第13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护。
第15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应及时要求暂停或减缓其它工序,优先进行支护工作。
第16条 在采煤工作面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力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罚款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规范,支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支柱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不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方式进行支护的,支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进行支柱的,支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