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8日

地测部部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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