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加大隐患整改监督力度,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2、建立隐患整改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销案制度。
4、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重大隐患的现场管理;
6、制定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7、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质及水害月度预报。
8、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整改。
9、下列情况之一为矿重大事故隐患:
(1) 对矿井水文地质、老空、老巷开采情况不清或重要保护煤柱被破坏的。
(2) 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岩)柱的;煤矿擅自超层越界或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的作业方法的;
(3) 有水害威胁而无探放水措施的;
10、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必须制定整改计划外,还必须及时制定防范、监控措施。
1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积整改并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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