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激光指向仪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7日

一、激光指向仪入井前,应由地测科进行检查校正起完好性,机电办进行防暴检查并贴上合格标签方可入井使用。
二、施工单位领用激光指向仪,需地测科科长同意,分管矿领导签字,方可领用。
三、安装激光指向仪最小距离:岩巷大于70m,炮掘煤巷大于50m,综掘大于30m。
四、激光指向仪领用前,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场,检查下列项目合格后,方可领用。
1、激光管和电气元件固紧程度的检查。
2、调节机构的性能,效用和仪器稳定性的检查。
3、激光电输入额定电压及其允许波动范围的测定。
4、激光斑点的测定。
五、施工单位负责激光指向仪的使用与保护,不准随意拆开、敲打、碰撞。喷浆时应对激光指向仪采取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罚技术员500元;因井下电气设备不稳定,出现连续烧激光管现象,除按原价值赔偿外,并罚技术员、机电队长各200元。
七、施工单位单项工程完工后,需将激光指向仪交还地测科进行维护保养;激光指向仪使用三个月后需送地测科检校,若继续使用且激光性能完好应补办续借手续。如果发现激光指向仪无续借手续罚技术员300元。单项工程完工不交还地测科的区队,罚该单位3000元、技术员500元。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