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5日

第四条 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处罚相关管理人员200-1000元
第五条 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0元。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处罚管理人员500元。
第七条 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元。
第八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岗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处罚区长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火种下井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100元。
第十条 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 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处罚区长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200元。
第十三条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除照价赔偿外,处罚当事人1000元,行为恶劣者停岗或开除。
第十四条 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500元。
第十五条 为他人携带识别卡出入、井的 ,处罚持卡人500元,带卡人500元。
第十六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 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区长1000元;技术员500元。
第十九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处罚,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条 井下打架闹事,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停工待岗学习,情节严重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负责人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二十二条 无故停止运转装置(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00元。
第二十四条 井下特殊岗未按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 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事人 200元。
第二十六条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凡拒绝检身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超过规定的工具、材料、设备的 ,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 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三十三条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 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 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当事人 500元。
第三十九条 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 “六必讲”( 即当班班长对每名职工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必讲当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好的安全环节。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区长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无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四十四条 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条。
第四十六条 文明生产差,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具乱丢乱放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指定的在上下车位置上下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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