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
第三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 200元。
第五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 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 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 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 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处罚检修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 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 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 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五条 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 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或为安排专人看管的 ,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 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九条 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条 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处罚司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拉超挂矿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 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处罚责任人200-500
第二十六条 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处罚推车人200元。
第二十九条 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条 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 用车顶撞风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四条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处罚当事人100条。
第三十五条 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八条 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条 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处罚电车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 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 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 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处罚100元
第四十四条 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 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处罚当事人 100元。
第四十八条 乱发提升运输信号或不按指令信号操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九条 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五十条 特殊工种岗位看书和读报的,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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