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7日

第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 ,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 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 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 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 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 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 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 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 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 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 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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