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治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盲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标准,特制定盲巷管理制度及盲巷管理责任制。
1、一旦形成盲巷,必须进行分级管理。停风在24h以内的,必须在巷口设置栅栏,每小班在栅栏处检测一次气体,停风超过24h但在72h以内的,必须实施临时密闭,每圆班检查一次密闭前气体,停风超过72h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封闭,每周检查一次闭内外气体,并建档,按永久密闭管理。
2、掘进工区施工的巷道超过6米,停止作业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防科,否则予以500元罚款,并追究责任。
3、掘进工区回撤全部与外部连接的铁道电缆、开关、管路等电器设备后,由通防科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揭示警标、禁止入内。
5、工作区域内瓦斯或二氧化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6、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永久性密闭。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空区。
9、所有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气体和闭的完好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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